2023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层次的奖项,旨在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为激励人文学院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着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修订)》(津财大发〔2021〕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国家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选一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天津市教委当年下达的指标执行。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制定的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综合考查学生的身心素质、科研创新、服务社会等各方面表现,充分发挥研究生奖学金获奖评选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五条 按照学校文件规定,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政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研究生导师代表、教学科研办公室主任、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名额分配方案,协调、组织和监督评审工作,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三章 参评条件及名额分配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发放范围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其中,学院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包括各个年级英语语言文学、日语语言文学、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3个二级学科(专业),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包括各个年级英语口译、英语笔译、新闻与传播3个专业。
第七条 基本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2.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3.违反校规校纪者;
4.因休学等原因保留学籍、延期毕业者;
5.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学费、注册者;
6.新生在原专业复试未能录取而调剂其他专业录取或破格录取,均不参加本年度国家奖学金的评定。但在校学习期间可参加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的奖学金评定。
第九条 原则上研究生在同一层次阶段只能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已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第二次申请国家奖学金, 同一申报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条 学校根据市教委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依据各学院的在校生数量,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相应名额。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在不同学科及专业之间的分配,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二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评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依据分配的名额进行评审,确定获奖名单。评审过程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经评审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于五日内给予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五条 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和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则取消该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对学术学位研究生侧重于考察其学术研究能力和科研创新能力,对专业学位研究生侧重于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评选年度必修必选课程成绩合格、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方有资格获评国家奖学金。对学生综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综合得分由学生上一年度平均学分绩点(GPA)和综合科研得分两项加总计算。综合科研得分为0的学生不得申报评选年度国家奖学金。
第十八条 平均学分绩点(GPA)满分为4分,每门课程学分绩点=该门课程学分*[4-3*(100-百分制成绩)^2/1600],平均学分绩点(GPA)=每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合格类课程的学分绩点记为3.25,不及格以及未合格课程的学分绩点记为0。
第十九条 综合科研得分项包括期刊论文、会议论文、科研项目、学术著作、学科竞赛。
(一) 期刊论文
硕士研究生独立发表、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或与导师合作发表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论文成果以天津财经大学为署名单位、符合学科(专业)领域研究方向。
计分标准:
①发表在《天津财经大学高水平代表性学术成果目录》或《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目录》中的期刊论文,计1分/篇。
②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目录》中的期刊论文,计0.6分/篇。
计分说明:
1. 学院予以认定的中文论文需已见刊,英文论文需有DOI,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包含期刊封面、目录、版权页、论文正文首页);
2. 论文署名两人的,第一作者如为导师,视学生为第一作者。署名三人的,第一作者如为导师,视其余两位学生为第一作者并均分分值;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其他作者为本学院研究生的,第一作者按“0.8*本项计分”计算,其他作者均分“0.2*本项计分”;
3. 论文同时收录于多个目录的,以最高级别为准计分。
(二) 会议论文
硕士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宣读论文,或向学术会议投稿并获奖。
计分标准:
①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宣读论文,计0.25分/篇,设上限2篇。论文成果须以天津财经大学为署名单位、符合学科(专业)领域研究方向。
②向学术会议投稿并获奖,一等奖及以上计0.2分/项,设上限2篇,其他奖次不计分。论文成果以天津财经大学为署名单位、符合学科(专业)领域研究方向。
计分说明:
1. 参会并宣读论文的情况(含线上参会),提供论文全文、重复率检测报告(复制比低于10%)、会议日程表、会务组确认邮件、论文宣读证明;会议属于“国际”或“国内”,以上述证明材料中的具体表述为准。
2. 宣读论文或获奖论文的署名为两人的,第一作者如为导师,视学生为第一作者;署名三人的,第一作者如为导师,视其余两位学生为第一作者并均分分值;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第一作者按“0.8*本项计分”计算,其他作者均分“0.2*本项计分”。
(三) 科研项目
硕士研究生获批科研项目立项或参与完成科研项目,项目以天津财经大学为署名单位、符合学科(专业)领域研究方向。
计分标准:
①参与完成科研项目,国家级项目计0.5分/项,省部级项目计0.3分/项,局级项目计0.1分/项。署名以结项书为准。
②获批科研项目立项,省部级项目计0.5分/项,局级项目计0.3分/项,校级项目计0.1分/项。本项仅对项目负责人计分。
(四) 学术著作
硕士研究生参与撰写已经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教材,成果以天津财经大学为署名单位、符合学科(专业)领域研究方向。
计分标准:
参编专著、译著、教材,以出版社出具的参编字数证明为准,按照0.1分/万字计分。
(五) 学科竞赛
硕士研究生参加学科竞赛并获奖。
计分标准:
①参加高等教育学会榜单内竞赛项目并获奖,依照国家级和省部级奖次标准计分。
国家级奖次:特等奖(含冠亚季军)计1.5分/项,一等奖计1.4分/项,二等奖计1.3分/项,三等奖计1.2分/项,优秀奖计1分/项。
省部级奖次:特等奖计1分/项,一等奖计0.8分/项,二等奖计0.7分/项,三等奖计0.6分/项,优秀奖计0.5分/项。
②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学科竞赛并获奖,设上限2项。
特等奖计0.3分/项,一等奖计0.25分/项,二等奖计0.2分/项,其他奖次不计分。
③参加天津市教委(榜单外)、中国外文局、中国翻译协会等主办的学科竞赛并获奖,设上限2项。
特等奖计0.1分/项,一等奖计0.08分/项,其他奖次不计分。
计分说明:
1. 辩论赛各位团队成员按“1.0*本项计分”计算。其他以团队为单位获奖的项目,团队第一名按“0.6*本项计分”计算,其他团队成员均分“0.4*本项计分”。
2. 同一竞赛项目以最高奖次计分,不重复计分。初赛奖次不计分。
3. 计分竞赛项目符合获奖学生学科(专业)方向。
特殊说明:
1. 同一项成果只能在[学术期刊论文][会议宣读论文][会议评奖论文]三个计分项目中使用一次,不予重复计分。
2. 已获奖励的成果不得再次使用。如违反规定,将取消其奖学金,已获得的奖金予以追回。
3. 同年级、同专业研究生分数相同时,按照不同类别研究生培养侧重,学术学位研究生优先考虑第(一)至(四)项总分,专业学位研究生优先考虑第(五)项分值。排名仍然相同时,前者优先参考英语专业八级考试(TEM-8)、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全国大学生英语六级考试(CET-6)等成绩,后者优先参考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CATTI)等成绩。
4. 上述成果计算的时间节点为上一年度10月1日至评定年度的9月30日。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当年国家奖学金:
1.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的;
2. 在学术科研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 在科研或实验中违反工作程序,造成重大损失的;
4. 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学费、注册的;
5. 因休学等原因保留学籍的;
6. 其他被认定应取消学业奖学金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地方,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高等教育学会榜单内竞赛项目中的部分竞赛(详见完整目录)
序号 |
竞赛名称 |
1 |
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
2 |
“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 |
3 |
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年会展示 |
4 |
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 |
5 |
中国好创意暨全国数字艺术设计大赛 |
6 |
外研社全国大学生英语系列赛 (英语演讲、英语辩论、英语写作、英语阅读) |
7 |
“21世纪杯”全国英语演讲比赛 |
8 |
“外教社杯”全国高校学生跨文化能力大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