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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财经大学人文学院科研中心管理办法
2024-01-16 15:04  

 

20236月制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研究机构在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研究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整合、优化科研资源,提升科研平台建设水平,基于学校新财经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依据《天津财经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的实施意见》《天津财经大学关于专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的暂行规定》《天津财经大学专业学院内设教学科研组织负责人选任办法(试行))《天津财经大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研究中心指人文学院批准设立的科研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属于学院内设教学科研组织。研究中心一般冠名为天津财经大学××研究中心,除学校特殊批准以外,不允许使用其他称谓。  

第三条 研究中心的基本职责是立足学科前沿,针对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组建研究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推动学术交流与合作,服务国家和社会重大需求。研究中心的各项活动均应遵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第二章

第四条 学院批准设立的研究中心属于C类研究机构,由学校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办公室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 学院研究中心的设立、终止与撤销等事项由学院审批,并报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学院研究中心负责人具体负责本研究中心的人员、经费、学术研究等相关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根据学科和专业发展需要,由学院研究确定拟设立的研究中心。研究中心的设立应符合学院学科和专业发展定位,符合学术前沿发展方向,并具有交叉学科研究的特色或潜力。

第八条 设立的研究中心,应符合学校总体办学要求,通过科学研究培养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队伍,助力学校和学院的学科建设,为促进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九条 研究中心设主任(中心负责人)1名,由学院在职专任教师担任,无行政级别。同一人员只能担任一个研究中心的负责人。

第十条 研究中心负责人任职条件:

() 拥护党的领导,有过硬的政治素质,热爱高等教育事业。

()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有大局意识和奉献精神。

() 师德高尚,作风民主,公道正派。

() 具有一定的学术威望和学术影响力,是本学科的学术骨干,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级或教育部科研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研究中心实行任期制度,一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内接受学院管理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以连任,最长不超过三届任期。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适当延长任期。

第十二条 研究中心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 主持研究中心日常工作;

2. 带领团队根据学科和专业建设需要、围绕基础研究或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凝练科研方向;

3. 落实科研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促进科研工作持续发展;

4. 积极组织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力争形成创新性科研成果;

5. 加强科研梯队建设,培养科研骨干;

6. 以科研促进教学,服务于人才培养;

7. 通过开展学术交流、学术合作、学术讲座等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氛围;

8. 加强师德师风和学风建设,倡导学术道德;

9. 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发挥智库作用。

第十三条 研究中心负责人的选聘以及中心成员的确定应遵循以下主要程序:

1. 学院发布公告。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负责人的岗位设置、任职条件和主要职责,报人事处审核后,由学院进行发布。

2. 产生初步人选。研究中心负责人的初步人选通过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3. 进行资格审查。学院党委配合人事处对初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教师意见。

4. 推选拟任人选。学院召开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推选研究中心负责人的拟任人选。

5. 确定最终人选。由研究中心拟任负责人人选向学院提交研究中心建设方案,包括未来三年的研究方向、研究计划、成员构成、预期成果等。学院提请人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最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确定研究中心负责人人选。

6. 公示和备案。学院对研究中心负责人进行公示,公示期过后正式聘任,并将研究中心设立情况报人事处、校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办公室备案。聘任时间自党政联席会最终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研究中心成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学术研究能力,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每个研究中心至少包括两位学院在职专任教师作为成员,成员一般应有主持或参与国家级项目研究经验。同一位成员最多可参与两个院级研究中心,鼓励吸纳社会优秀人才加入。

 

第四章

第十五条 研究中心设立后,应依照学校和学院对研究机构的管理办法开展组织治理、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合作交流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十六条 研究中心要加强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聚焦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形成创新方向明确、引领国内研究前沿、年龄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

第十七条 研究中心要按照学校的统一要求进行管理。研究中心的党建、人事等管理工作依托学院进行,原则上不安排专用办公场地。研究中心如需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兼职研究员,应基于研究需要,按照人事处关于校外兼职人员的聘任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研究中心不得自行设立子机构、子基地、子中心等直属、附属机构。

第十九条 研究中心不得私自开立账户。

第二十条 研究中心不得刻制公章,如有需要,用学院公章代替。经过一定时期的建设,满足条件后可以申报校级研究机构。

 

第五章 考核、终止与撤销

第二十一条 研究中心的考核工作由学院负责,与年终绩效考核同步进行,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听取中心负责人关于中心发展、研究进展、研究成果、发展规划等建设内容的工作汇报,并根据研究中心取得的高水平学术论文、高水平学术专著(译著)、高水平科研立项、高水平社会服务成果(咨政成果、科研获奖)以及其他社会影响(主办会议、媒体报道、开展培训、组织调研)等高水平建设成果进行考核。研究中心成员的同一项成果不可同时用于学院其他中心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研究中心应在三年内累计获得三项及以上高水平建设成果,学院党政联席会将对未能完成考核指标的研究中心进行审议决定是否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研究中心负责人可在任期内向学院申请卸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新一任中心负责人或决定终止该研究中心,并报学校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研究中心如违反学校或学院有关规定,学院将责令研究机构进行限期整顿,期满须接受评估,如评估不合格,学院将撤销该中心。研究中心如出现以下违规情况之一,学院党政联席会可直接审议撤销:

() 研究中心的活动或其成员以中心名义发表的言论违背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或法律法规;

() 研究中心不遵守学校印章管理制度;

() 研究中心以天津财经大学或该中心的名义举办或参与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或社会办学活动;

() 研究中心违规聘请校外人员;

() 研究中心缺少运行条件或没有实际运行;

() 其他严重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研究中心终止或撤销后,由学院及相关部门负责处理后续事宜。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文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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